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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2022/7/5 16:29: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ぷ爸檬У钠鹬鼗?。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な鹿氏殖?,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ㄒ唬┪窗垂娑ㄈ〉媒ㄔ焓χ匆底矢褡⒉嶂な榈H未笾行凸こ滔钅烤淼?,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ǘ┪慈〉冒踩己撕细裰な榈H蜗钅烤淼?,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ㄈ┪シ垂娑ㄍ痹诹礁黾傲礁鲆陨瞎こ滔钅康H蜗钅烤淼?,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ㄒ唬┪绰涫迪钅堪踩鹑沃?,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ǘ┪窗垂娑ㄅ浔缸ㄖ鞍踩芾砣嗽钡?,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ㄒ唬┪窗凑展こ躺杓仆贾胶图际醣曜甲橹┕さ?,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ǘ┰谑┕ぷ橹杓浦形幢嘀瓢踩际醮胧┑?,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ㄈ┪幢嘀莆O招越洗蠓植糠窒罟こ套ㄏ钍┕し桨傅?,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ㄋ模┪唇邪踩际踅坏椎?,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ㄒ唬┪炊越胂殖〉慕ㄖ牧?、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ǘ┦褂貌缓细竦慕ㄖ牧?、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ㄈ┪炊陨婕敖峁拱踩氖钥?、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ㄒ唬┪床渭臃植抗こ?、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ǘ┣┦鹦榧傥募?,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ㄒ唬┡灿冒踩延玫?,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ǘ┪聪蜃饕等嗽碧峁┌踩阑び镁叩?,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ㄈ┦褂霉颐髁钐蕴?、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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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匆底矢裰な榛虬踩己撕细裰な楣谌缘H蜗钅烤淼?;

 ?。ㄈ┮蛭绰男邪踩芾碇霸鸹蛭粗葱蟹煞ü?、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ㄋ模┗驯?、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ㄎ澹┓⑸柿堪踩鹿屎蠊室馄苹凳鹿氏殖』蛭纯褂本仍?。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ㄒ唬┪シ垂娑ㄍ痹诹礁龌蛄礁鲆陨瞎こ滔钅可系H蜗钅烤淼?;

 ?。ǘ┪窗凑展こ躺杓仆贾胶褪┕ぜ际醣曜甲橹┕さ?;

 ?。ㄈ┪窗垂娑ㄗ橹嘀?、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ㄋ模┪窗垂娑ㄗ橹陨婕敖峁拱踩氖钥?、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ㄎ澹┧图焓匝樽骷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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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床渭臃植抗こ萄槭?,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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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O招越洗蠓植糠窒罟こ淌┕て诩湮丛谙殖〈嗟?;

 ?。ㄊ唬┪醋橹鹬鼗?、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ㄊ┦褂冒踩;ぷ爸檬У钠鹬鼗档?;

 ?。ㄊ┦褂霉颐髁钐蕴?、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ㄊ模┪醋橹涫底》砍窍缃ㄉ柚鞴懿棵藕凸こ探ㄉ柘喙氐ノ惶岢龅闹柿堪踩颊囊蟮?。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ㄒ唬┖贤级ǖ南钅烤砦丛诟诼闹暗?;

 ?。ǘ┪窗垂娑ㄗ橹越胂殖〉慕ㄖ牧?、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ㄈ┪窗垂娑ㄗ橹龊靡喂こ萄槭盏?;

 ?。ㄋ模┡灿冒踩延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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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醋橹柿堪踩寂挪?,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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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饕等嗽蔽淳柿堪踩逃细谧饕档?。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ㄒ唬┪窗垂娑ㄅ浔缸ㄖ爸柿?、安全管理人员的;

 ?。ǘ┪绰涫抵柿堪踩鹑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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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垂娑ㄔ谘槭瘴募蛞颊谋ǜ嫔锨┳?,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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